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桃簡字第1338號原 告 黃鈴茹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複 代理人 黃唯鑫律師被 告 鄭正謙 李詹玉糸 呂詹玉純 詹家明 詹道明 楊廷琦 吳光正 鍾惠珊 楊濟川 楊繩武 楊兆庚 楊欣澄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楊欣儀 賴惠玉 賴惠文 吳光輝 吳光名 鄭世澤(歿) 何威憲 蘇信珠 黃宗元 黃造蓉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16日上午11時5分在本庭第3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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