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3年度,1338號
TYEV,113,桃簡,1338,2025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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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338號
原 告 黃鈴茹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唯鑫律師
被 告 鄭正謙
李詹玉
呂詹玉純
詹家明
詹道明
楊廷琦
吳光正
鍾惠珊

楊濟川
楊繩武
楊兆庚
楊欣澄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楊欣儀

賴惠玉
賴惠文
光輝
吳光名
鄭世澤(歿)

何威憲

蘇信

黃宗元
黃造蓉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16日上午11時5分在
本庭第3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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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