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保險簡字,113年度,212號
TYEV,113,桃保險簡,212,20250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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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保險簡字第212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許芷瑜(原名:許雅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215,5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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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