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廖耕御
代 理 人 廖志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邢萬美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件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3年度營簡字第39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民國113年9月11日、114年2月19日言
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請求交付本院113年度營簡第390號案件民國
113年9月11日、114年2月19日開庭期日之錄音光碟,以核對
筆錄之內容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
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
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
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
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持有第1項
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
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營簡字第390號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本件聲
請合於上開期限之規定,聲請人陳明係為核對筆錄內容而聲
請,核屬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且本件並無依法令得不
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則聲
請人聲請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上開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
音光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
,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
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項規定,由行為
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併特予裁示以促注意遵守,附此
敘明。
五、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