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字第235號
原 告 許榮祥
法定代理人 李素珍
訴訟代理人 許文彥
林錦輝律師
林家綾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慧娥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係原告就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992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交重附民
字第59號裁定移送前來。查原告起訴時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
新臺幣(下同)6,815,191元,惟原告因提起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係指因被告傷害被害人身體之行
為所致財產或非財產上損害,未及於原告機車毀損費用35,0
00元,此部分得視為原告就物品損害部分為訴之追加,此部
分追加請求應繳納裁判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之訴,庭期日僅
就原告身體受傷所請求之醫療費、看護費、住院用品費用、
終生養護費用及精神慰撫金等為審理。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