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14年度,215號
SYEV,114,營簡,215,2025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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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字第215號
原 告 阮氏雨凰

羅文南

被 告 林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6萬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
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
○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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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