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小字第36號
上 訴 人 郭昱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馮雲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5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
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
里○○路○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