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字,114年度,123號
SYEV,114,營小,123,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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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小字第123號
原 告 洪侑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易軒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有下列不
合程式要件,應於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
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依不當得利起訴應舉證證明匯款無法律上原因存在
,惟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原告匯款入被告帳戶係有法律上原
因存在,顯與不當得利要件不合,原告如仍欲訴訟,應補正
「無法律上原因」之具體事實及證據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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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