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字,114年度,113號
SYEV,114,營小,113,20250331,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小字第113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被 告 楊茲淇即楊玉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電信費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
明異議視為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聲請費)
,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
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
及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1/1頁


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