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13年度,17號
SYEV,113,營簡,17,20250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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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鎮安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鄭啓清
鄭啓發

鄭啓宏
鄭啓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
2月20日113年度營簡字第1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業經本院113年度營簡字第17號裁定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8,888元確定,是本件上訴利益
核定為408,888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8,29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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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