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補字,114年度,611號
PCEV,114,板補,611,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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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611號
原 告 王欣琪
訴訟代理人 王陳麗卿
王裕廷


一、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富雄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壹拾萬捌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陸佰壹拾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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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