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用物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補字,114年度,590號
PCEV,114,板補,590,2025031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590號
原 告 陳冠緯
訴訟代理人 吳彥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進條間返還借用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