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523號
原 告 砳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志宏
一、原告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兆美生活創新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陸萬肆仟陸佰肆拾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參佰柒拾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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