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補字,114年度,487號
PCEV,114,板補,487,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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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487號
原 告 宋書緯


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
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178,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540元,依前開說明,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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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