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21號
原 告 林詠婕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朝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以起訴時為準)。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