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175號
原 告 張政豪 指定送達:新北市○○區○○路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正強、洪常豪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書記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