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補字,114年度,151號
PCEV,114,板補,151,2025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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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151號
原 告 周浩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鴻聖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56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以起訴時為準)。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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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