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補字,114年度,127號
PCEV,114,板補,127,202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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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127號
原 告 謝國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雯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5
,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書記官 蔡儀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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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