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板簡字第8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李炤毅
被 告 千代阿嬤真偉大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莊超倫
被告 吳漢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4年2月1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捌仟零陸拾肆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漢強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千代阿嬤真偉大有限公司邀同被告莊超倫、吳漢強於民
國107年10月2日向原告訂借原住民族企業貸款新臺幣(下同
)100萬元(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訂約後一
次撥款,約定借用期限為5年,自107年10月2日起至112年10
月2日止(另展延3年即至115年10月2日止),每滿一個月為
一期,按期平均攤還。依兩造所簽定之借據第5條約定,被
告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延遲還本部份,自遲延時
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
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明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
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
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懲罰性違約金。如經原
告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其利率改按轉
列催收款項日之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該合計數下稱遅延利
率)固定計算,前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
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
率百分之二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超過六個月部分)固定計算。
又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原告及得主張本
筆借款視同全部到期,被告業已喪失期限利益。詎被告就本
筆借款僅分別清償至113年9月1日、113年8月1日止,即未依
約清償,迄今尚積欠238,064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未清償,迭經原告催討未果。又被告莊超倫、吳漢強既為本
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本件借款負連帶給付之責。為
此,爰依民法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千代阿嬤真偉大有限公司、莊超倫則以:我是被告吳漢 強的連帶保證人,但現在有困難無力一次清償等語置辯。並 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政策性貸款專用)、 全部查詢單、催收/呆帳查詢單等件為證,核認無訛,堪信 原告之主張為實在。而被告吳漢強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 調查證據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至被告莊超倫雖稱無力一次清償,惟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 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 字第1733號判例意旨參照),又被告莊超倫辯稱其僅為被告 吳漢強的連帶保證人云云,惟依上開借款契約所示,被告莊 超倫與被告吳漢強均為被告千代阿嬤真偉大有限公司之連帶 保證人,是被告莊超倫所辯,尚難憑採。
六、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85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附表(新臺幣):
欠款金額 利息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與方式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一) 11,471元 自113年9月2日起至113年12月23日止 4.625% 自113年10月3日起至113年12月23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3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5.625% 自113年12月24日起至114年3月2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3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二) 226,593元 自113年8月2日起至113年12月23日止 4.625% 自113年9月3日起至113年12月23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3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5.625% 自113年12月24日起至114年2月2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3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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