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4年度,272號
PCEV,114,板簡,272,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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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272號
原 告 李曉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美芳
被 告 黃冠豪



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五日十六
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祐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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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