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板簡字第272號原 告 李曉源 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美芳 被 告 黃冠豪 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五日十六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祐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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