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4年度,127號
PCEV,114,板簡,127,2025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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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板簡字第127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張世杰
被 告 江世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4年2月1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伍仟捌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九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前於民國112年2月22日與原告簽訂「青年創業及啟動金
貸款契約書」並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借款期間自112
年2月23日至117年2月23日止,利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0.575%浮動計息(目前
合計為2.295%),採平均攤還本息,並依約自應償付日起,
其逾期在6個月以内者,照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照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還款,則據兩
造所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6條約定,上開借款視為到期,迭
經原告催討無效,被告尚積欠原告205,898元及利息、違約
金未清償。為此,爰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現在有困難無力一次清償等語置辯。並聲明:原 告之訴駁回。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約定書、青 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契約書、撥還款明細查詢單及放款利率 歷史資料表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 為實在。至被告雖稱無力一次清償,惟按有無資力償還,乃



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 上字第173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被告所辯,尚難憑採。五、從而,原告本於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七、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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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