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建簡字第15號
原 告 陳思羽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許素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2,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書記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