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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調字,114年度,77號
PCEV,114,板小調,77,2025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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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調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相 對 人 陳梓妘(原名陳姿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
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為調解程序所準用。
二、本件相對人已於起訴前之民國113年11月18日將其戶籍遷至
雲林縣崙背鄉,並以雲林縣崙背鄉農會為其健保投保單位,
通訊地址則同其戶籍地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及健保資訊查
詢結果附卷可稽,可認被告之住所地應係在雲林縣崙背鄉,
依首揭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而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書記官 蔡儀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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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