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30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李維浚
被 告 楊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對被告提起本件訴
訟,惟被告之住所已於原告起訴前之民國112年4月19日遷至
宜蘭縣南澳鄉,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本件
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書記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