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司小調字第809號
聲 請 人 曾詩涵
相 對 人 江慧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
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
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15條第1 項、第21條
、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
用之,同法第405 條第3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高雄市仁武區、居所地在高
雄市三民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起訴狀附卷可佐
,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地均不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揆諸前開說
明,本院無管轄權,認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較為妥適。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四、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玲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