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3190號
原 告 林麗娜
訴訟代理人 黃雅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鴻裕間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0,59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以起訴時為準)。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