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3024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英豪
被 告 陳宗穎(原名吳宗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原告本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惟
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桃園市蘆竹區,有其戶籍謄本及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復查無得適用特別審判籍之規定而
得由本院管轄,是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書記官 蔡儀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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