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3年度,2917號
PCEV,113,板簡,2917,202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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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簡字第2917號
原 告 錢彥嘉

被 告 吳碩瑍(原名吳囿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6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11年9月起加入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
組成之詐欺集團,嗣竟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基於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之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聯絡
,而將其擔任負責人之勤澤聯合規劃顧問公司所申設永豐商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永豐銀行帳戶
)交付上開詐欺集團使用,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原告佯稱可
加入投資平台(網站名稱:不詳,網址:https://www.g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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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陷於錯誤,而於112年1月18日上午12時57分許,匯款新臺
幣(下同)50萬元至本案永豐銀行帳戶,再由被告依指示提
領或轉匯贓款,層層轉交詐欺集團上手,以此方式掩飾或隱
匿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致原告受有50萬元財產上損害,爰
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事實,業據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所為涉犯違反 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而移送本院刑事庭併辦,嗣被告於準備程 序認罪,由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160號刑事判決判處被 告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 調取上揭刑事案件電子卷證核閱屬實,並有併辦意旨書及上 開刑事判決各1份附卷可稽。另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 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依法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 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 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經 查,被告提供本案永豐銀行帳戶予上開詐欺集團使用,嗣該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原告,致原告陷於錯誤,而匯款50萬 元至本案永豐銀行帳戶,並旋遭被告轉帳提領一空,原告因 而受有財產上損害,有如前述,堪認被告與該不詳詐欺集團 成員均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50萬元,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0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3月16日(註:繕本於 同年3月15日送達,見附民卷第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書 記 官 蔡儀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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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