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3年度,2419號
PCEV,113,板簡,2419,2025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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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板簡字第2419號
原 告 宋家蓁
被 告 張晨淏


黃彥樺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板簡字第2419號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於中
華民國114年2月25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下午4
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通 譯 陳士芳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張晨淏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捌佰伍拾元。被告黃彥樺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張晨淏負擔十分之六,餘由被告黃彥樺負擔。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張晨淏以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捌佰伍拾元、被告黃彥樺以新臺幣壹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
 ㈠原告於民國(下同)111年5月27日在魔力拍賣公司,被告張 晨淏是拍賣官,收取原告所有的2幅畫及現金新臺幣(下同 )276,000元,並由訴外人周執中簽收,陳稱制度上說1個月 後才會退還276,000元及買賣畫的利潤共391,000元,之後僅 給付原告幾萬元,被告張晨淏還稱另要扣100,000元,另僅 退還1幅畫,另1幅畫已遺失,至112年8月還剩178,850元未 還清。
 ㈡又被告黃彥樺於111年6月6日收取原告交付之150,000元投資 款項,約定預計於111年7月15日前可回收本利共175,500元 ,並開立收款單予原告收執,惟被告黃彥樺當天並未繳交,



之後亦無該款項去向之收據。
 ㈢為此,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償 還33萬元予原告等語。
三、經查: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魔力競拍媒合單 (乙方)及收款單等件影本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件 相關卷宗查明屬實。而被告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 事實應認為實在。
 ㈡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張晨淏、被告黃彥樺 各給付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至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葉子榕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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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