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3年度,1213號
PCEV,113,板簡,1213,2025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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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2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郭思妘
蘇芷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964元(含起訴前遲延利息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祐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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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