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建簡字,113年度,58號
PCEV,113,板建簡,58,20250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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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建簡字第58號
原 告 陳柏年


原 告 陳柏年

被 告 歐肯傢俱生活館有限公司板橋店


法定代理人 林啓宏

訴訟代理人 邱于

被 告 歐肯傢俱生活館有限公司三重總店

法定代理人 林啓宏

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日下午二
時五十六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林祐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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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歐肯傢俱生活館有限公司板橋店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歐肯傢俱生活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活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