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4520號
原 告 詹維馨
被 告 許于萱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4年2月1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陸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原聲明請求為: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7,61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嗣於民國114年2月19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
變明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57,61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屬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與原告之前夫即訴外人李翌任為朋友
關係,被告於民國111年9月27日某時,自訴外人李翌任處取
得原告所有之APPLEID帳號密碼(下稱系爭帳號),並持系
爭帳號登入使用電信小額代收功能購買價值新臺幣(下同)
57,614元之商品,原告因而受有57,614元之損害。為此,爰
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賠償其損
害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7,614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系爭帳號是訴外人李翌任拿給我的,他說我可以
使用,故我無需賠償原告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
據其提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224號不起訴
處分書、中華電信電信帳單等件為證,被告固以前詞置辯,
惟未就使用系爭帳號得原告之授權或承認等節舉證證明其就
系爭帳號消費為有權使用,則被告空言所辯,自無所採。是
被告既就其持系爭帳號消費等節不爭執,原告據此請求被告
賠償57,614元,自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本於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
告57,61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自114年1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
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第436條之2
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