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3年度,4460號
PCEV,113,板小,4460,2025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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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4460號
原 告 林秉琛

被 告 徐偉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於民國(下同)113年5月1日向原告借款新
臺幣(下同)30,000元,原告當日即依約匯款予被告,並約
定清償期限為113年5月15日。未料屆期不為清償,經原告一
再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30,000元,及自113
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情,
業據其提出兩造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匯款紀錄
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30,000元,
及自113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應依同
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436
條之19第1項規定,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由
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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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