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3年度,4408號
PCEV,113,板小,4408,2025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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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440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王于華
被 告 林紫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14年2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陸拾柒元,其中新臺幣壹萬
零伍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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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