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3年度,4151號
PCEV,113,板小,4151,2025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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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4151號
原 告 范振賢
被 告 林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
2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即新臺幣伍佰元,及
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侵權行為地(即結果地)為新
北市土城區,於本院管轄區域範圍內,是依前開規定,本院
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13年8月23日11時01分,透
過手機門號0000-000000,撥打電話到原告手機0000-000000
,待原告一接通電話,被告即辱罵原告「我操你媽的雞巴毛
,幹你娘哩,犯賤。」;另被告於113年8月28日14時21分,
透過手機門號0000-000000,撥打電話到原告手機0000-0000
00,待原告一接通電話,被告即辱罵原告「我操你媽的雞巴
,幹。」。原告經被告多次騷擾辱罵後,每次電話響起心中
馬上湧現恐懼感,不知是否再遭被告辱罵,也不知被告是否
會再有進一步的危害行為,造成原告精神巨大壓力,且被告
辱罵的字眼也汙辱了原告母親及廣大的女性同胞,依照民法
第195條第1項,針對被告上述兩通電話辱罵提起損害賠償,
每通辱罵電話求償新臺幣(下同)3萬元,被告共計電話辱罵
原告二通,合計求償6萬。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
法律關係,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6萬元等語。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所提民事答辯狀則辯以
:被告籍設新北市新店區,鈞院並無管轄權。原告自113年7
月30日起即不斷以其手機於三更半夜凌晨騷擾被告之妻,致
被告半夜被吵醒後失眠,已另案偵辦中各等語。
五、經查:
 ㈠按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之責後,被告對其主 
 張,如抗辯其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其反對 
 之主張,亦應負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最 
 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372號判決可資參照。本件原告主張之
  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電話錄音光碟、手機通話紀
  錄、授信通聯紀錄報表、本院113年度板簡字第1955號刑
事  簡易判決、本院112年度簡字第445號刑事簡易判決、本

  112年度簡上字第154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另案提起民事 
 起訴狀等件為證。被告空言否認辱罵原告,復未就其反對 
 之主張舉證證明以實其說,揆諸首開說明,被告上開所  
 辯,委無足取。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慰撫金之賠
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
之標準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
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
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參照。經查,本件被告以上開言
語侮辱原告,使原告名譽及人格等權利受有損害,業已審認
如前,足見被告侵害原告名譽及人格之情節重大,揆諸前揭
說明,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精神上
之損害,於法即屬有據。本院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能
力、被告以情緒性言詞侮辱原告,貶損原告之名譽及人格,
使原告受有相當之精神痛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
償精神慰撫金6萬元,尚嫌過高,應予核減為3萬元為適當,
是其逾此範圍之部分即不應准許。
 ㈢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
  3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此之請求,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即失附麗,應併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
,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
  ,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即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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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