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3年度,4051號
PCEV,113,板小,4051,20250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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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4051號
原 告 盧韻

被 告 吳宣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未補正,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
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嗣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
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該裁定已於114年3月6日送達於原告
,詎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送達證書、簡易庭
詢問簡答表及答詢表等件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
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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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