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3年度,3876號
PCEV,113,板小,3876,2025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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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87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張秀珍
被 告 洪慧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921元,及其中新臺幣59,820元自
民國113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75%計算
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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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