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754號
原 告 戴國霖
訴訟代理人 吳惠婷
被 告 蔡國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2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其遭詐騙而依指示於民國112年6月7日12時43分及4
6許各匯款新臺幣(下同)5萬元,合計10萬元至被告所申辦
並交付詐騙集團使用之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旋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提領轉匯一空藉此遮斷金流,掩
飾、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致原告受有上開
10萬元款項之財產損害等情,業據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04
8號刑事判決認定屬實,且被告於刑案審理中認罪,由本院
刑事庭依幫助犯一般洗錢罪判處被告罪刑,有該刑事判決附
卷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刑事案件電子卷證核閱屬
實;另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
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是被告所為與其他詐騙集團共犯乃原告受有
財產損害之共同原因,自應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10萬元及
遲延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二、又本件為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移送民
事庭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
第一審裁判費,另綜觀卷內資料亦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故
尚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及諭知負擔,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書 記 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