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3年度,2619號
PCEV,113,板小,2619,2025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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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619號
原 告 程婉妤

訴訟代理人 柯昊揚
被 告 台灣巨鵬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儷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
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28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536元,及自本判 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要領
一、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86-87頁):㈠、被告王儷儒在民國113年5月25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行經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與車牌號 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本件機車)發生碰撞,致使 本件機車受損(下稱本件車禍)。
㈡、原告因本件機車受損而支出修車費用新臺幣(下同)3,400 元 ,原告另因本件車禍而導致需要更換安全帽,一頂為2,990 元。
㈢、本件車禍發生時,被告王儷儒客觀上係受僱於台灣巨鵬國際 有限公司,且在執行職務。
二、兩造爭執事項(本院卷第87頁):
㈠、本件車禍之發生,被告王儷儒是否應負過失責任?㈡、若是,原告得請求多少損害賠償?
三、本院之判斷:
㈠、被告應負擔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推定過失責任):1、按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91 條之2前段定有明文。據此可知駕駛人使用動力車輛加損害



於他人時,即被推定應就被害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然同條 後段亦規定:「但(駕駛人)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 之注意者,不在此限。」亦可知駕駛人舉證證明自己無故意 或過失時,即毋庸負賠償責任。
2、本件被告王儷儒係駕駛具有動力之車輛(汽車)撞到本件機車 ,且被告並未提出任何證據去證明其就防止損害發生已盡相 當之注意,因此本院無從推翻民法第191條之2前段的推定效 果,故被告應依法負擔推定過失的損害賠償責任。㈡、原告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為3,428元,逾此部分則無理由:1、關於安全帽之部分:
  本件兩造並不爭執因本件車禍之發生而導致原告需要更換安 全帽,且該安全帽之金額為2,990元,基此,原告就此部分 得請求被告賠償。
2、關於車輛損害部分:
⑴、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 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 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 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 。被害人如能證明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超過必要之修 復費用時,就其差額,仍得請求賠償【最高法院77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㈠可資參照】。
⑵、本件被告就本件機車之維修費用,抗辯應予折舊計算(本院卷 第89頁),且原告於言詞辯論時亦表示其知悉本件機車之損 害賠償會有折舊之問題(本院卷第86頁),故本件即依上開最 高法院見解就機車維修費用進行折舊計算。
⑶、本院審酌本件機車因本件車禍之發生而有損壞,兩造不爭執 修車費用為3,400元,且觀原告所提出之估價單,該筆費用 均為零件(本院卷第11頁),依行政院財政部發布之「固定資 產耐用年數表」規定,本件機車的耐用年數為3年,並依同 部訂定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耐用年數3年依定率 遞減法之折舊率為千分之536,佐以本件機車使用期間約2年 9月(出廠時間110年9月;本院卷第86頁),以上開參數及定 率遞減法計算折舊數額,折舊後的零件費用應為438元(詳細 計算如附表)。 
3、基上所述,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3,428元(計算式:安全帽2,99 0+機車維修費用438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吳婕歆
附表: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3,400×0.536=1,822 第1年折舊後價值  3,400-1,822=1,578 第2年折舊值    1,578×0.536=846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578-846=732 第3年折舊值    732×0.536×(9/12)=294 第3年折舊後價值  732-294=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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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巨鵬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