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姜豊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等間退休補償金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507號裁定,聲請再
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向本院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 3款及第3項至第5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其 有無須委任訴訟代理人或委任其他具備本案訴訟代理人資格 者等情形,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如有前述程式上的欠缺, 而屬於可補正的情形,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予 裁定駁回。
二、聲請人不服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507號裁定,聲請再審,但 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提出相關釋明,經本院裁定 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經於民國114年1月24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足以佐證。至今聲請人仍然 沒有補正,故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結論:本件聲請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 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李 君 豪
法官 李 玉 卿
法官 林 欣 蓉
法官 張 國 勳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 子 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