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14年度,286號
TPSV,114,台聲,286,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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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連萬水
連萬福
謝梅
連文彬
連文昌
連鳳珠
連玉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連文欽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0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
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藍 雅 清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高 俊 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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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