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等再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14年度,234號
TPSV,114,台聲,234,2025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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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魏永彬
上列聲請人因與如附表所示相對人間如附表所示聲請再審事件,
對於如附表所示本院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13年度台聲字第496號、113年度台聲字第723號確定裁定(下合稱原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依該程序審理之,合先說明。
次查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李 國 增
法官 吳 青 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書 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附表:               
編號 原確定裁定案號 原確定裁定日期 相對人 1 113年度台聲字第496號 113年5月22日 行政院 2 113年度台聲字第723號 113年7月10日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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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