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徐文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周步洪等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113年12月13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29號),提
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 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 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 院113年度聲字第429號裁定提起抗告,而向本院聲請訴訟救 助,然未提出足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 ,以釋明其確無資力支出抗告裁判費,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游 悦 晨
法官 李 國 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麗 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