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履行契約等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14年度,417號
TPSV,114,台上,417,202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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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上字第417號
上 訴 人 陳美竹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張立民律師
被 上訴 人 林廷芝
訴訟代理人 朱駿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
2月18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字第403號),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 469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 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 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另第三審法院應於 上訴聲明之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第467條、第4 70條第2項、第475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條 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 第469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 背法令。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469條及 第469條之1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 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 法法庭裁判,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 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 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 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 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 由,其上訴自非合法。另第三審法院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 理由書之事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75條但書情形外,亦不 調查審認。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 ,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 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兩造於民國108年9月16日簽立不動產 買賣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由上訴人以新臺幣(下同)



545萬元向被上訴人購買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 同段000建號、門牌同區○○路000巷000號0樓房屋。原法院11 3年度上字第223號確定判決所為被上訴人於112年1月3日合 法解除系爭契約,上訴人支付尾款前,被上訴人不負有點交 房地義務,被上訴人出租上開房地予他人,變更貸款銀行為 訴外人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減少其上抵押權擔 保債權金額,未違反系爭契約第9條第1項、第2項約定之判 斷,於本件發生爭點效,法院不得為相異之判斷,另系爭契 約第12條第2項約定之懲罰性違約金並無過高而應予酌減之 情形,兩造復無被上訴人應配合上訴人貸款銀行進行現場鑑 價,或使上訴人貸款順利通過之約定,則被上訴人本訴依系 爭契約第12條第2項約定,沒收上訴人匯入訴外人合泰建築 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所開設履約保證專戶內之買賣價金145萬 元,及請求上訴人給付41萬1,475元,為有理由,上訴人反 訴依系爭契約第8條第2項、第9條第1項、第12條第3項、第4 項約定、民法第213條、第226條、第231條、第250條規定, 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79萬7,078元本息,則無理由等情,指摘 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者,泛言謂為違法,而 非表明該部分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 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 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 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 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 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陳 容 正
法官 蔡 和 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詩 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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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