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台聲字,114年度,67號
TPSM,114,台聲,67,2025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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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67號
聲 明 人 謝黔栗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
114年2月20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276號),聲
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謝黔栗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復以「刑事再抗告狀」名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許辰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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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