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聲請再審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台聲字,114年度,50號
TPSM,114,台聲,50,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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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50號
聲 明 人 柯明宏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9
月11日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674號),聲明不服 ,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柯明宏因加重詐欺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楊智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修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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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