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923號
上 訴 人 陳德誠
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未遂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9
月26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原上訴字第108號,起訴案號: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30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 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 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 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陳德誠有如其事實欄所載殺人未遂之 犯行,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殺人未遂罪刑,及為沒收 諭知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述審酌之依 據及裁量之理由。上訴意旨僅泛謂原判決顯然違背法令,認 事用法有諸多違誤、調查未盡、判決理由不備等違法而尚難 甘服云云,對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未具體指摘,依首 揭說明,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吳冠霆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宜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