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14年度,1092號
TPSM,114,台上,1092,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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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1092號
上 訴 人 陳宇翔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
3年10月4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原上訴字第180號,起訴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2994號、112年度偵字第226
78、32895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11年度偵字第23306號、112
年度偵字第4449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 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 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 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至原判決有無違法,與上訴是 否以違法為理由,係屬二事。
二、原判決以第一審判決所認定上訴人陳宇翔有如第一審判決犯 罪事實欄(包含第一審判決附表一、二)所載犯行,以及所 犯罪名,因而維持第一審關於上訴人所處之刑部分之判決, 駁回上訴人明示僅就量刑一部在第二審之上訴,已敘述第一 審判決所為量刑,並無違誤,應予維持之理由。三、上訴意旨僅略稱:原判決量刑過重,請審酌上訴人家庭經濟 不佳,願意自動繳交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元等情, 依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酌量減輕其刑云云,並未依據卷內訴 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 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應認本件上訴均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林婷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藝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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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