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
113年度行專訴字第59號
原 告 三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宏哲
訴訟代理人 王仁君律師
洪振盛律師
劉浩祺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廖承威
參 加 人 嘉實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文伯
訴訟代理人 陳宜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指定顏俊仁技術審查官依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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