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營訴字第14號
原 告 鉑鍶肆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謙和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李恬野律師
楊啓元律師
被 告 碩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凡軒
住同上
被 告 胡越陽
曾竺湘
吳柏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光律師
張聰耀律師
文大中律師
黃章典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初梅律師
被 告 周修民
訴訟代理人 林詠善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陳盈竹、簡信裕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
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珮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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