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營業秘密法等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刑營訴字,113年度,13號
IPCM,113,刑營訴,13,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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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刑營訴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旻修



邱智源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蔡孟翰律師
被 告 張耕碩




選任辯護人 林羿帆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146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簡妥芸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13年度刑營訴字第13號案件執行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㈠、為
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
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㈡、對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
直接發問。㈢、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㈣、於證據保全
時協助調查證據。㈤、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㈥、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為智慧財產案件審
理法第6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審理上開案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審理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彭凱璐                 法 官 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珮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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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